涂尔干哲学观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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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哲学,观点

涂尔干问题答案

涂尔干在著作中把社会中复杂的个体分成了各种聚合体,其聚合的因素主要主要有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是哲学第一次用关联的眼光来看法律,脱离了古代法律中的以刑为主的,满个人意志的原始法律形态。第一次探讨了犯罪的形成因素,强调了社会之间的相连关系。

哲学角度阐述了一个利益与共的社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社会中,由于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出于审慎的考虑,他们必须为社会的存续而努力。由此就产生了为社会团结的维持而努力的基本义务,所有的权利都是从这一基本义务中推演出来的。 由此产生了调解民事关系的需要,使其有别于刑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其法理为法律的抚平原则,这一点无疑是突破性的。

,以此为理论,社会连带所具有的意义凸现无疑。为避免单个体的不幸通过社会连带影响所有的人,就需要合作与团结,否则,不仅个体无法生存,所波及和影响者也将因此而遭受损害。社会连带关系成为了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同时也支配着人们的精神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由于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它的外部表现,法律就是社会结合的外部表征。因为,社会事实本身就具有约束个体行为的功能,法律的功能界定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和制约性。所以,社会秩序本质上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但是,在机械的团结和有机的团结的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相应,法律的存在形式也不同。机械团结的社会中,人们的结合是基于他们的类似性,所以,通常使他们能够结合的因素往往是机械的,如血缘、地缘、宗亲等,因而,连接人们之间的规范纽带主要是习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法律的作用总是局限于刑事法律领域。涂尔干指出“:在这个机械团结的社会,产生的只能是压制性的法律,。而法律处罚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害或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这种法律不是社会成员情绪性的反映,也不是由于社会成员对某种行为的厌恶性集体意识,同时也与违反法律的人的荣誉操守没有直接关系。从表现形式上看,有机团结社会中的法律体现为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执行必须通过专门的执行机构,表现为一种社会分工。而且,这些法律几乎都是在促进社会中的分工。从这个角度讲 法律督促并且制约社会分工,是有益的。





第四题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突破



首先从哈贝马斯的所主张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来看,承认了法律规定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事实性是指该规则是被人们承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规则本身是值得大家认同并且值得遵守的。

其次,提出了法律的实证性,认为法律规定本身是从必须从合法程序获得,即便这种规定可以被制定者废止。也就是说等于人遵守自己所指定的法律规则。 再次



最后为了实现这种规定,必然产生了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对话以及沟通过 也就是 德国民法学说的“主观权利”而且主张了商谈型民主的概念,提出的合法性的立法和意愿必须来自于公民公共的、真实的、自由且平等的协商。商谈民主坚持公民权利主张,强调民众真实意愿的表达。这种思维为当代民主政治运作提供了实现民主理想的新策略和新路径,占据着宪政理论的关键位置。换言之,商谈民主理论为当代立宪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更真实、更宽


容、更正义的民主模式。通过商谈型民主实现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宪政式国家的必经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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