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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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

第二条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参加。机关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此外,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书记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组会的议题,由政治部向各位局领导收集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四条党组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讨论决定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所涉及的政治建设、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执行等事项;

4.讨论决定领导小组成员的分工、组织和人员配备;

5、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励和调配(轮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

6.研究提出市局协调的上级机关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建议; 7、讨论决定本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 9、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10.讨论需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召开党组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所有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研究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第七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的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党组会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讨论问题,作出决定。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以主持人的最后一位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多项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九条党组会由政治部负责做好原始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负责对党组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条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党组会议的讨论和研究,并按照党组的要求组织确实需要传达的内容。

第十一条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外班子成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应当在会前组织学习法律纪律,作为中央党组学习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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