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在学生公寓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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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在学生公寓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为了减少吸烟对学生造成的危害,维护学生健康权益,降低火灾隐患,创造良好公寓卫生环境,提高校园文明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深入学生宿舍的辅导员、班主任,联系学生宿舍的教职员工、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学生家长、临时培训人员等其他进出学生公寓的人员。

第二条坚持校系两级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结合,实行学校管理、系(部)负责、个人守规、全员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各系(部)要积极参与“世界无烟日”等控烟宣传活动,通过开设健康讲座、举办有关展览、召开主题班会、设置禁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深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辅导员和教师要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在学生面前不吸烟。并教育导学生远离烟草,帮助吸烟者放弃烟草,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学生公寓内一旦发现、查出、举报等有吸烟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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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权限及程序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学年内各种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一学年内推优入党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一学年内享受资助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相应职务;该规定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处理情节重叠的,不再重复扣分。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抽查、巡查中,一旦发现、查出有烟头的宿舍,将严格追究该宿舍内吸烟学生的责任,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五条因吸烟造成学生公寓环境破坏及公物损失的,学生管理部门可责令修整和照价理赔;酿成火灾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生管理部门设立检查员,负责对学生公寓禁烟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学生管理部门除设立检查员对学生公寓禁烟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将通过各楼宇和场所安装的摄像头对吸烟行为进行监控。对查出及举报抽烟者,要有清晰、明确的影视或图像等佐证材料,并对违规现象及处理决定及时予以公示。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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