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由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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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签署

一、行政法规由谁签署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形式签署公布。

2、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由谁签署

二、行政诉讼费用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诉讼费用该如何预交

(一)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二)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


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时预交。

(三)依照《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五)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七)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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