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办事处、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2002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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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办事处、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

2002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财政监察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青监[2004]8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3.15 【实施日期】2004.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办事处、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

2002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驻青监[2004]8 2004315)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12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2]368)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企[2003]383)要求,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青岛市2002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对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增值 1 / 2








税任务退付手续,较好地完成了此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岛市2002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基本情况 财政部下达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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