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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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

作者:邢文娟

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10

摘要:“永佃是中国古代法由来以久的习惯,但中国古代法也并非没有类似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就中国古代法永佃和现代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以及对当前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土地承包制度得以学习。 关键词:永佃习惯;中国古代法;现代民法;比较

一、古代永佃习惯概念及发展

,意思是租种土地。所谓永佃,就是永远租种他人的土地,永佃权即永久耕种国家的或者他人的土地的权利。永佃作为中国古代法上固有的制度,早在宋朝即已随着租佃制的普及。

在两汉及两晋南朝时朝廷经常下诏将国有土地出假给无地的农民,《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注:假,犹租赁。这种承租国有土地的农民只要履行向官府缴纳重于田税的假税义务,一般都可以长期占有所的土地,而且是可以继承的。理论上也可以视为具有永佃权。

随着永佃制的确立与推广,由于佃户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最终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形成田皆主佃两业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官方的承认。所谓一田两主,就是把同一地块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地底(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底地所有人的权利,是每年可以从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的上地所有人那里收租(固定的得利),但是欠租一般不成为解约的原因。而且,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间没有任何牵制,这是通例。也就是说,即使对上地转让出租,也可以任意作为,底地所有人的同意不是转让出租的条件。从而上地底地所有人的异同变化,不会引起其他一方权益的任何消长。可见,中国古代法上的一田两主习惯是永佃制长期实施的一个结果。本来,永佃制的实行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为随时可能面临失去土地(地主撤佃)、流离失所而影响社会稳定,但一田两主的出现却产生了一个承租人享有的与土地所有人相并列的田面权。由于田面权人(皮主)可以任意转让田面权,因而从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占十之八九,田主却只得十之一二,田皮的价值也因此而高于田骨(田底权),此即民间法谚所称金皮银骨。当然,永佃关系中的佃户能否将其佃业(包含上述永佃关系中佃户的全部利益,或简单地说田面利益)自由、独立地转让于他人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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