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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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第99号公告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

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9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9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21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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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 / 3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 (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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