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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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9.06.15 【字 号】京教基[2009]18 【施行日期】2009.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20091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

依据市政府最新颁布的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结合当前本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基本状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7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的规定,巩固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支持、鼓励家庭贫困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成为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特设立“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子女等(不含在宏志中学及宏志班就读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获得奖励的学生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学业成绩优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一)获得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的学生,每生每年奖励800元; (二)奖励名额依据在校学生总量,每年奖励约1.5%。每学年奖励普通高中在校生3500名。 三、评奖办法及程序

(一)市教委结合各学校在校学生状况将奖励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区县。 (二)各区县教委负责组织学校经报名推荐、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及公示等程序,确定获奖名单,报北京市宏志奖学金管理办公室。

(三)北京市宏志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实施奖励。 (四)该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宏志奖学金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根据市教委申报享受宏志奖学金人数、金额,按照补助标准安排预算。由市教委通过区县教委支付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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