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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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事务所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事务所合同专用章、事务所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事务所印章保管应建立“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单位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第四条总经理授权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和使用;授权财务专用章由事务所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刻制印章时,申请单位须填写《刻章申请表》,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留有印模后下发。印章正式启用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正式发文通告。

第六条事务所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 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八条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 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批准记 录留存备查。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到场(两人以上) 监印。

第九条事务所统一印制“印章使用签批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使用签批单内容应包括:用印单位或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用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意见、印章专管员签字、事务所总经理签批意见。印章使用登记簿内容应包括: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印章使用范围

(一)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事务所合同专用章、事务所财务专用章是事务所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二)事务所介绍信供事务所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使用,须加盖事务所公章方为有 效。

第十一条用印实行事前签批制度。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

(一)下列情况之一加盖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 用章,须经事务所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1、事务所名义发出文件。

2、以事务所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3、对外的申请、报告、函告、承诺书、确认书。 4其它重要经济活动。

(二)一般日常工作,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事务所公章、合同专 用章。

(三)加盖财务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以部门名义签订的一切对外协议、合同用印,由事务所总经理或分管副


总经理签批。

(五)事务所员工使用介绍信外出办理公务,须经事务所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程序

(一)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

(二)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签批单》, 交有权领导签批。

(三)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印章使用登记簿、 用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其它用印凭证存留,以备年末汇总整 理。

(四)员工开具介绍信,经部门负责人在存根联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二)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签批结果, 签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同时要 求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对于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 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签批人要正确使用签批权限,不得超越签批权限。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加盖的印 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五)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事务所有权 领导签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六)填写介绍信时应清楚、完整地按介绍信栏目要求逐一填写,各项内容 必须与存根内容相符。

第十五条在用印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事务所常年法 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无 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八条事务所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责任

第十九条事务所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事务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地 组织对其进行鉴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也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 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事务所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 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时,事务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 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仍然用印的;

(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虽然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 的;

(七)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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