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税收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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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具体内容】

对在2020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开展。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 2.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具体内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3.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具体内容】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


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0203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4.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具体内容】

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5.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具体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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