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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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一)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最高税务机构。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职责如下: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总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和协议。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拟订关税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24个局级海关、17个副局级海关和300个处级以下海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需要,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关税税率;关税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率和修订关税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议其修订方案。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目前,中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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