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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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学风,激励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四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积极锻炼身体者,可获得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10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2分;

2.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视情节加38分。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24分。

4.担任院、系部、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分别加1086分;一般学生干部(学生会部门成员或委员、班级其他干部)分别加543分;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另加2分;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学生干部,另加48分。担任院、系部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分别加75分;一般学生成员分别加32分。本条目所涉及的加分条目不超过2项(另加分除外) 5.在门卫、宿管、学生会检查过程中受到违规登记的,每次减2分;受院、系部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分别每次减102030分。

6.每旷课1学时减2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7.在院、系部宿舍检查中为差的,宿舍值日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被评为院、系部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64分,宿舍长分别加7分、5分。

第五条 专业素质

1.学年总评成绩在班级(以50人计)前三名,加15分;410名,加10分;1120名,加6分,人数少的班级按比例折算。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5分。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8分,通过六级加10分;通过英语B级考试加4分;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加4分,其他专业学生加6分;通过计算机三级以上考试加8分。 第六条 创新和实践能力

1.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15分,合作者视贡献加5分。

2.参加国家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文化类竞赛获奖,科技类每项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学院级加5分,文化类每项国家级加12分、省级加7分、市、学院级加3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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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全国核心期刊每篇加15分,其它省级期刊加8分,院刊加5分,合作者按1/3分数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每篇(件)加10分,省级加5分,市、学院级加3(在学院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合作者不加分。

4.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每项加4分。 5.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5分。 第七条 身心素质

1.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学院级加5分;参加比赛的每人次分别加542分。 2.体能测试不达标,减5分。

3.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能够适应大学生活,人际关系部和谐,加2分。 第八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均在测评学年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举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57人为宜。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进行测评时,相应的加、减分材料要齐全并报系部审核留存。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素质测评分120分以上为优,100分以上为良,80-100分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奖学金、助学金、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系部、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系部(班级)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各系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则,经讨论通过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同学,一旦查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该生一切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资格。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教师,将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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