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燕林依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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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燕林依案例分析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1)——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本期案例:——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

案情简介:

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随后,张某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中国传统文化,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此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1712月,吕某前往派出所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被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 南雁林依” 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遂依照《民法典》第1015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自2017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产生怀疑。经过数次争吵,二人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12点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则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给张某。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 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

2018年,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21 8


日,在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

问题:

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的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行使姓名权要求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南雁林依”仅因为二人皆酷爱中国传统文化。吕某和张某为其女儿的法定扶养人,女儿的姓氏既非父姓、母姓,也非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名字不符合姓名权的行使要求。

2、吕某向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吕某前往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被告知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依法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派出所为行政机关,吕某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二者不是平等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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