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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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和所有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将根据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进行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部门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 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员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救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在食品卫生和其他方面有发明或技术创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在食品卫生方面提出合理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举报违反劳动纪律者。 6.处罚


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每发生一次非法指挥,指挥官都会受到惩罚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部门未按要求开展活动,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未组织或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个人,部门负责人就会受到惩罚100元;

⑹拆除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每发现一个人,部门负责人就会受到惩罚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一次,部门负责人和处理此事的人都会受到处罚200元;

⑻故意刁难认真执行劳动安全规定、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部门负责人每次都会受到惩罚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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