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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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食品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学校、托幼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和>100集体就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予以留样。

2.留样品种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留样食品明称、留样时间(XXXXXXXX分)留样量(不少于125g)保存条件、留样人等其他情况则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3.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挪动。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存放样品的专用冷藏箱。

4.按每天加工品种数量,每一品种随机抽出样品,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作为留样的食品样品,不得特殊操作。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交叉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

5.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0℃—8℃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7.设置专用冰箱保存样品(建议冰箱带锁)能够满足日常留样所需,其他食品不允许混放,保持冰箱内清洁卫生,并有“食品留样冰箱”标志,建议冰箱存放在食品清洁操作区内或者存放在就餐区向供餐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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