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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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作者:柴丹丹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

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 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

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

(一)侵害署名权说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合法作者的声誉及其他经济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作品的价值,直接侵害真实作者及购买者的权益。因其涉及到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应归入著作权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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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害姓名权说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自由决定、使用以及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字,禁止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并且不得与人身相分离,是一项专属人格权。

认为冒名行为侵害姓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作为一种著作专有权利,是一项具体的权利,其获得的前提是创作完成作品的事实行为,因此署名权的行使只能针对作者自己的作品。作品是著作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被冒名者没有创作冒名作品,便不是作者,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没有作品便没有著作权存在的前提,侵害署名权说便是中生的谬论,是不符合逻辑的。(2)冒名行为,已经超出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问题,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姓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括禁止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盗用、假冒),因此,冒名行为侵害的是姓名权。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说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其主体是经营者。2.是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行为;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把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冒名将某一作品投入市场,使人误以为该作品是被冒名者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冒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冒名主体的主观意图为故意,且会产生足以使公众混淆的可能。对被冒名者,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救济。 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认定

基于对学界各个学说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冒名行为的性质,学界仍存争议,尚无统一观点。上述的三种学说,都是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的角度对冒名行为进行分析,多有不足,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认定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视被冒名者的情况和冒名行为的手段而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冒名者在世的情况,若被冒名者是非作者(即普通公民),因该冒名行为并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姓名权。若被冒名者是作者,且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同时也侵害了他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构成双重侵权,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应认定为侵害署名权。 (二)被冒名者已经死亡的情况,由于其姓名权已不存在,便不存在侵害其姓名权的问题。若冒名行为导致被冒名者声誉贬损,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在此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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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若被冒名者是作品的真实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因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则应认定为侵害其署名权。

(三)在司法判例中,存在一些将冒名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合理的。但是在认定冒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注意:第一,冒名者的主观意图是故意还是无意;第二,是否会产生足以使公众误认,发生混淆的可能;第三,冒名者与被冒名者是否符合不正当行为的主体要求;第四,是否产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形,不宜扩大适用,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修扬.署名权若干问题浅析[J].鲁东大学学报,20102.

[5]周俊强.假冒他人作品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J].中国出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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