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矛盾理不清,民法典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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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理不清,民法典有规定

作者:邬定伸

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20年第12



在法律上,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属于民法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也正是因为居住近、关系熟,所以当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大多成为社区治理中的难点。即将于202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专门针对社区居民的相邻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处理好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借用邻居阳台安空调被拒绝,怎么办?

张先生和王先生是隔壁邻居。今年夏天,张先生买了一台空调,安装过程中必须借用王先生家的阳台。王先生认为空调使用中产生的噪音会对其生活安宁带来不利影响,没有同意张先生借用阳台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两家的矛盾如何解决呢?张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张先生购买空调进行安装并无不妥,作为邻居的王先生本应提供帮助。其借故不予协助,有违邻里互助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小区住户在居住空间上形成了共同关系,因此具有相邻关系的居民有义务为对方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体现团结互助精神。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张先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王先生给予阳台使用上的便利。


履行容忍义务受损失,谁来赔?

小赵和小李同住某小区多年,小赵住十五层,小李住十四层。小赵因家里的下水道发生堵塞,请人进行疏通,其间必须使用小李家的下水管道。但在疏通过程中,因工人施工不慎,致使下水管道爆裂,小李家的地板家具都被污水浸泡了。小李要求小赵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小赵认为这些损害是公共下水管道年久失修引发的,与自己无关。那么,小李的诉求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邻里之间在进行房屋修缮中相互协助是人之常情。但是,在一方提供便利的同时,另一方也应尽可能做好对他人财物的保护,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相邻权利人小李已经履行了容忍义务,使用人小赵也应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下水管道修缮过程中对小李造成的损害,小赵应当给予赔偿,这样才能实现邻里间长期的团结互助。 邻居高大花木挡光,能否请求移栽?

赵某与钱某是老邻居。赵某喜爱种植花木,在院里种了各种花木。一次,赵某在出差时看中了一种名贵树种,便购买并移栽到庭院中。由于该树木树形高大,移栽后对邻居钱某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了影响。钱某要求赵某将树木移出庭院,赵某认为该树栽种在自家庭院,不会对钱某造成影响,未接受赵某的请求。那么,钱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种植花木是居民生活中的闲情雅致,但在这过程中如果对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碍,就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项规定同样也可以类推适用于邻里间因花木妨碍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种植花木固然是居民的合法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以牺牲相邻居民的利益为代价,否则便有可能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因此,钱某有权利请求赵某对树木进行移栽,以保障自家的通风和采光利益。

邻居擅自开挖地下空间,是否违法?

吴某和杨某居住的房屋相隔仅数米。因房屋空间不足,吴某打算对自家房屋的地下空间进行扩展。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他就找人进行施工。杨某发现吴某的开挖行为后,担心继续挖掘会危及自己家房屋的安全,于是向吴某提出交涉,要求立即停止开挖。但吴某认为开挖地下空间不会危及杨某家房屋的安全,不予理睬。那么,杨某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由于房屋设计和建造的专业性,在未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挖掘地下空间会对房屋的安全性造成潜在危险,因此擅自开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吴某在未经科学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地下室,这一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对邻居杨某的住房安全造成严重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杨某有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吴某停止开挖行为并且消除已经造成的危险状态。

另外,擅自开挖的地下空间因未获得法律的许可,故其属于违章建筑,开挖行为本身也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到公共安全,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总体上看,私自挖掘地下空间扩大住房面积的做法存在严重的违法性。 (作者单位: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方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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