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公司股东可以查看公司账户流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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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司股东可以查看公司账户流水案例

原标题:股东知情权│股东能否要求查询公司的银行流水? 一、阅读要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关于查阅复制材料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查阅的材料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询银行流水。因此,在公司章程并未指出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情况下,股东要求查阅公司银行流水存在法律障碍。 二、案例正文

同道公司于20111031日登记注册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现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为曾某洁、段某丽。段某丽于2016520日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

另查,段某丽要求同道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段某丽和段某丽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一同协助查阅,包含公司于XXXX户现金流水表及做账凭证。

法院认为,段某丽作为被告同道公司股东,享有查看该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关于XXXX户现金流水表及做账凭证一节,因不属于公司法规定项下股东有权查阅内容,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案例索引自(2021)0113民初5561号。 三、裁判指导意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关于查阅复制材料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但查阅的材料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询银行流水。

根据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之规定,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基于此,我们认为,股东若想查阅公司的银行流水,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该项材料的查阅权利,适当扩充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此时,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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