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合同债权篇(共6页)

2022-05-31 12:17:5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合同债权篇(共6页)》,欢迎阅读!
最高院,债权,观点,案例,合同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guāndiǎn) 合同债权篇





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xiǎngyǒu)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cáipàn)要旨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fāpiào)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1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4.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8.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19.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在审理有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纠纷时,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应当得到积极、全面的履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故意依据其经济上的强势,利用他人的窘迫、


轻率、无经验,致使约定的财产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和均衡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时,为防止合同自由的滥用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同部分条款或全部合同方可撤销或变更。(载《民事审判与指导》总第35期)

20.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jiè kuǎn),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yì jiàn):上海律师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nèiróng)、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24.对当事人协议(xié)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益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3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盖章间使用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的是顿号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合同债权篇

共有 28755 位读者 发表日期:2012227





2011-03-08 | 上海律师在线

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裁判要旨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2.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涉外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3.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

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裁判要旨]

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

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致害人与该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b3a73f0f6f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19.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