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使用不恰当维权方式导致仲裁失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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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熊某于2005426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即到A公司的昆山分公司报到。熊某与A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121日至20101130日。合同约定:熊某工作地点为华东地区,工作岗位为技服工程师(即售后服务部门的外勤人员)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及任职要求按《职位简要》,熊某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为3,000元/月。

熊某在2009522日至同年711日期间,A公司昆山分公司安排他和公司其他技服工程人员实行两班制,连续24小时工作。因工作时间太长,劳动强度太大,其向部门主管提出需要休息,并要求A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加班补助,但遭到拒绝。之后熊某开始消极怠工。

2009827日,A公司以熊某不听从上级给予的工作指挥派遣,且语带威胁口吻,并消极怠工,违反《员工守则》为由,决定给予熊某记过处分。同月31日,A公司以熊某再次不听指挥安排工作,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其他人员工作士气为由,决定再次给予熊某记过处分。2009916日,A公司以熊某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拒不履行本职工作并采取怠工行为,不服从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及指挥,经多次劝导仍没有改善,违反《员工守则》第三次记过处分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对上述警告、记过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均已书面通知工会,并得到工会的同意。 2009926日,A公司及A公司昆山分公司共同发出《公告》,从即日起解除熊某的劳动合同。

熊某因上述纠纷,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2010218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熊某提起诉讼。

问:公司解除违法吗?

答案: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熊某作为A公司的技术服务工程师,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熊某认为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致使其利益蒙受损失时,应通过理智、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的方法,这是法律赋予熊某的权利。但熊某却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对待,擅自离开自己工作的地点,到A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办公室闲坐长达两个多月,此种行为不但影响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对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熊某在公司对其给予多次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改善。显然熊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作公示的《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熊某要求A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后,熊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要劳动者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能够被确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熊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消极怠工,没有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在被A公司给予两次记过处分的情况下,仍没有改正,其行为已符合A公司《员工守则》给予辞退的规定。


因此,A公司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熟悉哪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无需经济补偿金。

2)如果企业要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作为理由,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首先要把基础工作做好,即要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明确界定清楚劳动者的那些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上述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要利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处理员工,很关键的一点是: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而且有证据证明该制度已经履行法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

普及下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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