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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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根据《**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2017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转专业。各专业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一般是春季学期申请,秋季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组,指导、协调、落实转专业各项工作。 第四条 转专业方案制定

1.转专业方案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办学条件与能力制定。方案内容应包括:总的原则、收专业、拟接收人数、报名条件、考核与录取方法、咨询安排等;

2.各专业拟接收的名额应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原招生数的10%原则上各专业均可接收;若接收人数分多学期,可将接收比例分配安排;

3.转专业方案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1.学院上报方案:秋季学期第12周招收学院向教务处上报“转专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根据培养要求,编入同年级或者低年级的信息;

2.方案公布:经审核确认后,教务处于秋季学期第16周公布“转专业实施方案”; 3.方案咨询:自“转专业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至当期转专业工作结束,各招生学院负责方案咨询,教务处协助受理一般咨询;

4.报名受理

1春季学期第6(一般应有5个工作日)招生学院负责受理转专业报名及资格审核。学生可根据所公布的实施方案到招生学院办理报名手续。每生限报一个学院(最多两个专业志愿),报名表由招生学院保存。相关考核具体时间以当期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2)第7周招生学院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3)第7周招生学院将“转专业报名信息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报名汇总表发送学生所在学院。

5.报名审核结果及考核安排公布 7周内:

1)教务处公布各专业申请名单和资格审核结论;

2)招生学院将考核安排(包括:时间、地点、考核要点等)上报教务处予以公布。 6.组织考核

8-10周,招生学院组织实施转专业考核。各场考核均需认真做好过程记录,并交学院保存备查。如有面试,面试应有3名教师在场,口试要求全程录音。考核结果在第10周五下班前报教务处备案。

7.预录取和公示 1)第10周内

1)各招生学院根据公布的 “考核与录取方法”进行排名录取,编排预录取学生的班级信息(可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将学生编入同年级或低年级)

2)各招生学院将“转专业排名和预录取信息汇总表”报教务处。


2)第10周内,教务处将录取结果(包含拟编入新专业的年级、班级信息)予以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8.录取确认、学分认定、调整修读计划及选课 1)第11周内

1)教务处根据录取结果将录取通知下发到各招生学院;

2)各招生学院通知被录取学生确认转入或放弃转专业;如有放弃,招生学院可按转专业排名顺次补录。

2)第12周内

1)各招生学院给确认转入的学生发放下列材料:**大学课程替代和认定申请表; 2)各招生学院负责办理转入学生学分认定,指导学生制定新的修读计划,调整夏季学期选课。学生已获学分中,凡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替代相关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作为综合教育选修课认定。

9.确定转专业录取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

13周末,招生学院将确认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

10.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获准录取学生在发文后两周内完成转专业手续流程,在规定报到注册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并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学生第七条 原则上学生通过学校集中组织完成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老生在读期间突发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在非学校集中组织转专业时段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退伍复学者转专业按《关于修订“**大学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的通知》(沪海洋委办〔20152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创业复学后申请转专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休学期间创业认定的条件

1.创办实体企业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创办实体企业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担任合伙制企业负责人并且持有50%以上份额; 3.创办企业健康运行满一年及以上。

说明:第1条与第2条中至少符合一项,第3条必须满足。 (二)因创业复学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交材料: 1.复学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覆盖创业期间,与企业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员工和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 4.覆盖创业期间,创业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5.提交由所在创业园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创业期间企业健康运行的评估报告”。

评估指标包含:

1)创办企业正常运行一年及以上; 2)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情况正常; 不允许转专业。


3)每月正常报税,有财务报表; 4)与员工签订有正规劳动合同;

5)企业有合法的经营场地及场地租赁合同; 6)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第(二)款规定的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者,学生可向相关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专业所在学院经考核评估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原《**大学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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