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执行“两金”减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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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执行“两金”减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8.07.21

【字 号】鄂林改[2008]192 【施行日期】2008.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执行“两金”减征政策的通知

(鄂林改〔2008192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为确保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减轻农民涉林负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我省林业“两金”(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林业部门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一年多来,我省大部分地方都能按照要求,认真落实“两金”减征政策,部分县市甚至全部免除了“两金”的征收。但是,从今年5月省林业局对各地“两金”减征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情况看,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落实“两金”减征政策不及时、票据填写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确保“两金”减征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两金”减征政策的重要性。降低“两金”征收标准,是我省在林改中出台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也是省委、省政府解决“三农”问题,落实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如果这一政策在各地不能得到很好落实,不仅影响到农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局部地方和林业部门的形象,关系到省财政“两金”转移支付政策能否坚持下去。因此,各地一定要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两金”减征政策的重要性,积极认真地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两金”减征政策。为确保“两金”减征政策的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对“两金”减征的具体标准、上缴比例和办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即:从2007年起,全省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分别按6%4%执行,各地一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征收;“两金”上缴办法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因此,在省里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杜绝超标准征收“两金”行为。凡在省委、省政府出台“两金”减征政策之后超标准征收的“两金”,属于直接向农户收取的,应当在2008831日之前将超收部分如数退还给农户;其他超标准征收的“两金”,一律上缴国库。

三、进一步规范“两金”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的《湖北省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鄂财预外2001140号)的规定,切实规范“两金”征收行为,尤其是要规范“两金”征收票据的使用。在收取“两金”时,必须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两金”专用票据,并且逐栏规范填写,特别是要写明征收比例;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收取“两金”,也不得将“两金”票据挪作他用。同时,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两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两金”的非生产性支出,及时向省、市两级上解“两金”。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两金”征收的管理,防止超标准、超范围、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收费现象严重的地方,省林业局将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制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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