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严格执行农机监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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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局关于严格执行农机监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3.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严格执行农机监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

为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农机监理工作,做到严肃纪律、统一政令、有序管理、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农机部门的管理职责,现将农机牌证管理、财务管理、标志服装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地严格执行。 一、牌证管理

1、根据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35号令)及省公安厅、省农机局《关于农用拖拉机委托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公发[1989]34)规定,省农机监理站负责农业机械号牌、证件统一制做。各级农机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安排生产。各定点生产厂家不准接受省农机监理站以外的号牌生产计划,一旦发现私自制做农业机械牌证,取消其定点资格。

2、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按照《山东省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职责任务》的规定,做好农业机械牌证制做计划的上报、核发、材料款结算等工作。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牌证业务,认真执行有关标准和要求,严格检验,


严格考核,严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人情牌证现象。

4、牌证款每季度结算一次,年底结清。各市要及时将材料款汇至省农机监理站。

二、财务管理

1、按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办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各级农机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理费收缴工作,搞好财务管理,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2、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各级农机监理站为监理费执收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监理费。

3、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公开。

4、监理收费必须使用监理费专用票据。要做到一人()一票,并按项目逐项填列,严禁开大票。

5、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搭车收费。

6、收费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并出示《收费员证》、《收费许可证》。 7、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缴、使用、保管、稽核制度。

8、监理费的分配比例及上缴时间按《关于农机监理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0)鲁农机计字第49]执行,每季末二十日内上缴规费。各级农机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须按规定足额、按时上缴监理费,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三、标志服装管理

1、根据《关于农机监理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94)鲁农机监字第8]定,省农机监理站负责全省农机监理标志及服装制作、结算工作。定点生产厂应严格按照省农机监理站下达的计划生产,不得私自制作。

2、各级农机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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