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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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锦西石化分公司所属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保证专用线设备良好运行,使铁路运输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专用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锦西石化分公司为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通过与沈阳铁路局葫芦岛车站签订《取送车作业协议》共同使用专用线。专用线委托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负责维修。锦西石化分公司、山海关工务段各负其责,共同管好、用好、维护好专用线。

第二章 线路维修

第三条 锦西石化分公司铁路专用线的日常维修委托给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简称被委托方)。合同签定后,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线路维修标准进行日常维修工作,保持线路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条 对线路维修质量,分公司有关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设备及安全问题,通知被委托方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线路及其两侧乱倒垃圾。装卸车单位装卸完货物后,及时清理线路及两侧,保证铁路线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 对损坏铁路设备者,视情节轻重,有关部门要给予处罚。

第三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七条 需要在铁路专用线上或沿线施工作业(含栈桥维修作业,在专用线两侧搭建临时构筑物,机具、车辆跨越铁路专用线,在铁路两侧5米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在路基或道床上穿管等),影响正常行车时,施工单位在办理挖掘作业许可时,必须提前通知铁路运输部,铁路运输部作为相关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在限界范围内(距轨道中心2.44米内)施工时应办理《铁路专用线限界内施工、作业审批表》,铁路运输部要及时把封锁时间、封锁线路及注意事项通知有关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封锁作业时间,因没办理封锁手续而擅自施工作业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当涉及葫芦岛站时,铁路运输部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八条 铁路工务维修作业、铁路运输部信号工维修作业、铁路专业部门非封锁计划内作业,作业方填写《铁路专用线限界内施工、作业审批表》(见附表),铁路运输部审批后方可作业。

(一) 铁路专用线上施工、作业,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设置限速、禁行、注意等安全标识。

(二) 施工、作业封锁或临时要点作业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通车时,施工、作业部门要提前向铁路运输部申请办理加点手续,并同时采取防护措施。未经同意,因施工、作业延误开通线路造成损失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九条 施工、作业完毕,施工、作业单位要及时清理现场,达到线路完好状态,不能


影响行车。

第十条 在施工、作业中,损坏铁路设备,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及时恢复。如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限界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限界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所规定,是安全行车的保证。任何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

第十二条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遇特殊情况需在铁路两侧装卸货物时,堆放货物距钢轨头外侧不得少于1.5米。货物堆放应稳固,防止倒塌。否则发生事故由装卸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道口线路两侧30米内,严禁堆放2米以上高度的货物。如道口两侧必须进行装卸作业时,要经铁路运输部批准,并在限定时间内运走,否则发生事故由装卸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专用线相邻单位,禁止在线路两侧3米范围内堆放任何物资。

第五章 装卸车及作业防护

第十五条 厂内装卸车应在站台或固定装卸车线路上进行,严禁在其他线路上装卸车或掏油,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有正在装卸车或洗槽作业的线路,禁止进行调车作业,特殊情况,运调要在调车作业计划单上注明。调车组严格控制速度,谨慎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专用线所有装卸、洗槽、车辆检修等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标识。昼间为红色灯光或红旗;夜间为红色灯光。因无防护信号而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焦化车间吊车抓斗需临时占用线路检修时,要到铁路运输部办理《铁路专用线限界内施工、作业审批表》,说明占用时间、位置,并设置防护标识。占用期间严禁进行调车作业。

第十九条 车辆检修作业,应在固定检查线路上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大鹤管线路作业,要到铁路运输部办理《铁路专用线限界内施工、作业审批表》,进行车辆检修作业的线路,禁止调车作业。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用线内擅自手推调车。如有特殊情况,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取得铁路运输部的同意,并做好记录。车辆手制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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