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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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法学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法学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犯罪学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 、反酷刑的法治。

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代以后的律学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 。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 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 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清末法学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1840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1911 辛亥革命后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 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 、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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