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其他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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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研究对象:有一定程度的重叠。 2.人类社会初期: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哲学之中研究的。 3.19世纪中期之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区别显而易见,彼此之间无法取代,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4.哲学:关于法律问题的哲学思考,无法判断从何分支。 5.哲学思想的发展以及新的哲学流派的产生都会反映到法学中来,促成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发展以及新的法学流派的产生和消灭。 1.由于对象,内容以及目的等方面的重合性和一致性,两者之间关联非常密切。 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合。 3.思想发展史:相当长时期都处于不分彼此的状态 4.近代以后:逐渐分离并各自成了独立的学科。 5在边界相对明确的情况下.两者研究成果之间相互吸收和借鉴,理学可以为法律的价值论研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1,两者的研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内在联系。 2.政治学研究的问题关系到法律,同时也为法学所关注。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因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也被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视角。 3.学科发展史:两者长期不分。19世纪之前,大多数政治学著作又被是为法学的经典名著。19世纪之后,各自成为独立的学科。新中国成立后:合并。改革开放后:分离。

1.随着各学科的独立,社会学所包含的知识范围逐渐缩窄。2.与专门研究法律现象不同,社会学要将法律现象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考察和分析它与其他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从宏观上把握社会现实,获得有关社会现象的整体认识。 3.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与法学的研究成果之间相互吸收和借鉴,产生并形成很多新的知识领域和学术流派

1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过去,还要关注现在以及探究将来。 2.研究对象的重合性以及因此导致的学科研究的交叉性,导致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相互吸收和借鉴。 3.法律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或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法学应该将历史学所获得或采用的材料、观念和方法作为理论资源。 4.法史学: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所进行的专门研究和考察。

1.各种经济现象都可能具有法律意义,法律也会对这些经济现象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决定了两者在研究内容上必然存在交叠之处,研究及其成果之间也是相互影`并可以相互借鉴的。 2.20世纪60~70年代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进一步推动法学经济学之间的交融,并由此形成了一种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 1.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的制定、理解和适用都不能没有逻辑。离开了逻辑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是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律也无法制定并准确理解和有效适用。 2.法学应当而且必须应用逻辑学的研究成果,为法学研究、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确立起推理和论证的有效规则,通过增强逻辑性来促进法学的体系化和解释力以及法律的信服力和权威性。(逻辑实证主义、法律逻辑学)

1.法学与法律的世界又是语言世界。法律的产生和制定、法律行为或活动、法学中的概念、判断和推理都属于语言范畴。这决定了两者之间是相互借鉴和吸收,相互促进的。 2.语言学研究成果用于法学,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强化执法和司法的专业化,还能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3.语言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用于法学的研究活动,会扩宽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化法学的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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