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软件园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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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软件园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软件园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孵化条件:

1. 主要业务是从事软件行业的科技型企业;

2. 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或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成立企业能力的自然人;

3. 有明确、科学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规章制度;

4. 孵化的企业原则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应在青岛软件园,对于以前关系不在园区的企业,可将关系转入;

5.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6. 企业注册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7. 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得超过200万元; 8. 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9.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10.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入驻孵化程序:

1. 软件企业或软件项目持有人要求进行孵化,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由孵化器受理,并对申请人或企业进行初步考核,上报青岛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孵化协议书》之后,即可入驻孵化;

2. 孵化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孵化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任职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文件;

3. 孵化企业在申请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书; 4. 进入孵化程序; 5. 孵化毕业。

第四条 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 提供功能设施较为齐全、租金优惠的孵化场所;

2. 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办理企业入驻; 3. 协助企业完成成果鉴定,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4. 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服务: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省、市火炬、攻关、新产品等各类科技计划,争取资金支持;

5. 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省、市对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通知; 6. 协助企业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为企业培养各类人才;

7. 孵化企业研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由孵化器负责和公共技术服务部或其他企业进行


协调,采用租用的方式进行使用;

8. 为孵化企业提供客服、安保、保洁、维修等物业服务; 9. 孵化器协助在孵的企业开拓社会公共关系、整体宣传;

10. 引进或联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产权交易所、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专业培训、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种有偿但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方便企业进行咨询;

11. 青岛软件园内的投资担保公司将优先为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2. 协助企业解决能够解决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孵化企业应遵守孵化器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入住孵化器之前,需向孵化器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4. 接受孵化器的监督管理、遵守孵化器的各项制度; 5. 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6. 应合理、有效使用孵化场地,不得闲置3个月以上或转做其他用途。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经营终止需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应获得孵化器的许可,并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 7. 配合孵化器做好相关工作,并按孵化器要求及时提报相关资料、报表;

8. 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孵化器备案。 第六条 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1. 税收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内资的软件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6)民营科技企业使用贷款投入的高新技术创新项目,其新增所得税,同级财政可视贡献大小在三年内给予20%50%的奖励;

7)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

8)留学归国人员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2. 资金政策:

1)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孵化器可以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同时争取省、市两级科技项目款;

2)青岛软件园专门设立了为软件企业进行融资和担保服务的投资担保公司。该公司将协助入驻孵化器的软件企业申请政府基金支持,和风险投资商接触,进行项目包装与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孵化企业继续孵化的申请与办理: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如果取得明显的孵化成果,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可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继续孵化的申请。企业继续孵化的办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孵化企业的毕业条件:

孵化企业的孵化时限,视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的毕业或完结,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青岛软件园孵化器研究后,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缓期。 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 经认定的双软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符合国家企业法的规范,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3. 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科研型实体;

4. 企业负责人和创业团队具备了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二、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两项即可:

1. 2年以上的运营期,主导产品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2. 年技工贸总收入(技工贸总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纵、横向项目)+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专项资金收入+院所创办公司或实体技工贸收入+其它收入)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 企业经营稳定、经济效益好,投资回报率在25%以上; 4. 企业生产和经营步入正轨,具备了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

第九条 孵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孵化器有权依据协议令其搬出,终止孵化协议: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违反法律法规,产品(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孵化场地长期闲置或转做其他用途,无研究开发项目。 4.企业经营不善,孵化项目停滞不前,无发展前途。 5.利用孵化场地,从事非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活动。

6.违反与园区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园区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园区的正常工作秩序。 7.不能按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房租等有关费用。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岛软件园孵化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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