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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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申办指南

一、申办条件

1.申请举办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办学章程。

3.学校应当有相对独立、固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设施和教学装备,校舍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地必须是非居民住宅,无任何安全隐患,不得扰民。

4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学经验和管理能力。(校长是全面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五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5有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6.有一定数量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民办学校筹设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0个工作日)具备办学条件,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按设立提交相关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租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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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三、民办学校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正式设立申请书,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校舍必须具有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开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9.校园、校舍、设施、装备明细表。 10.学校管理制度。

(注:28在筹设申请已提交的,不需要重交。

四、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申请书。

2.分立、合并的提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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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的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20个工作日) 1.提交颁发办学许可申请书。 2.提交卫生合格证。

六、申办审批流程

1.办学人员提交申请报告,上交相关材料到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符合筹设条件的开具证明。

2.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同意筹设批准书;不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不同意筹设通知书。

3.办学人完成筹设工作(三年内),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设立,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对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开具正式设立证明。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同意设立通知书;不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不同意设立通知书。

4.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药监局、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5有校车的,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交警大队,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6.经三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后,带上复印件,报送县教育局备案,以便核发办学许可证。

7.办学人持办学许可证到县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七、申请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筹设

1.受理申请;2.实地考察办学场所;3.审核;4.下达筹设批准书。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1.受理申请;2.交委托评估;3.审核;4.下达正式设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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