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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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乱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墓地包括骨灰堂,是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为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提供非营利性的骨灰安葬设施,以减轻群众丧事负担。

第三条 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 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2.当地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3.当地政府批准文书、立项报告和建设规划图纸; 4.经逐级审核同意的《江西省公墓建设申请表》;


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当中,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依规排污排水、美化环境的原则;应当体现生态化、园林化特征。 第五条 应当选择荒山瘠地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禁止在“三沿六区”和工业园区可视地带建造墓地。

第六条 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面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不低于100亩;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的原则,单(双)墓穴用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间宽度控制在0.5-0.8米,前后排间距不得超过1.5米。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是公益性服务设施,每穴价格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以下,不得对辖区以外居民销售。收费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八条 凭火化证提供墓穴,禁止倒卖穴位。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九条 吉安市民政局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要安装必要的防盗、排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经营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商引资和外包。

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绿化管护、骨灰安放登记等相关工作,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倡导以鲜花、植树祭祀等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严禁丧属在墓园坟墓前焚烧纸钱等丧葬用品。

第十三条 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公益性墓地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丧属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等违规丧葬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公益性墓地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吉安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拆除或改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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