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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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3]1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部分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

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黑价联〔2013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7284 1 / 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316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有偿服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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