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23-04-12 11:29: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社会保障,劳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劳社发[2008]64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8]64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1 / 3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04d6dd5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1.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