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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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劳社发[2006]96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2.18 【实施日期】2006.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6]96号)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619号)精神,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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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社〔200612号)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异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

(三)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税费减免等补助政策,不再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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