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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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9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10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行政处罚;(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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