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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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

作者:李德勇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6年第17

2011224日,蒋某在某三甲医院眼科门诊实施了准分子激光矫治手术。蒋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完字后被推上手术台。从病历上记载的情况来看,手术前蒋某的双眼裸视视力分别0.250.3。然而,2个月后,蒋某再次到该医院眼科门诊检查视力,双眼裸视视力仍然是0.3,和手术前没有什么区别。医生告诉蒋某:可根据1年后角膜厚度的变化再次进行手术但蒋某的双眼角膜也已不正常(比手术前薄),能否进行二次手术也不确定。这一切,让蒋某感到自己是掉进了手术同意书的陷阱里。蒋某的手术同意书第4条写着:高度数者有分两次手术的可能。蒋某曾就高度数4位医生进行过咨询,得到的却是4种不同版本的解释:1000度以上、1000度、800度和600度。她正是在得到第1种解释后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蒋的近视恰巧是1000度)。而且,在手术同意书上,两次手术间隔的时间,实施第2次手术的条件都未做明确说明。在蒋某的手术同意书上,还有诸如偏心切割”“激素性高眼”“角膜瓣溶解医学专业术语达数10处。蒋某要求医院退还手术费用,并给予一定赔偿。最后,双方协商解决。

医疗机构应通过手术同意书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手术同意书不等于免责书,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应无效。 手术同意书不是免责书

医疗机构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术前,医务人员要把有关情况向患者和家属交代清楚,术前患者或其家属要签字。这是医疗机构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途径之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24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该《规范》第10条还专门针对手术同意书签字作了详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通常,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即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手术、麻醉符合卫生法规规定的程序,医疗行为合法;同时也表明患者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患者身体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是说手术同意书具有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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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工作中,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的条款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手术同意书应让患者真正知情同意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医院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但应该明确,其不适当之处显而易见,即医院并没有充分考虑患者的知情权。从某种意义来说,手术同意书在当前已经成为医院推卸责任的方式,整个医疗过程并不透明,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充分实现,例如手术同意书中大量使用了患者并不了解的专业术语,也未专门就这些术语进行解释。因此笔者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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