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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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





概论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制(奴隶制法制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机车功能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遗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发队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成果。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



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度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爱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2、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法制


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三、近现代法制 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末变法修律。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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