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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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

11910712日,瞿同祖出生于长沙,因与其祖父瞿鸿禨(晚晴军机大臣)同在庚戌 年出生,故命名同祖。

21930年,瞿同祖以优异的成绩被保送至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吴文藻时任社会学系主 任,瞿同祖与同门费孝通、林耀华、黄迪等皆生于狗年,四人被冰心戏称为“吴门四犬” 31934年入燕大研究院,在吴文藻教授和杨开道教授的指导下,攻读社会史研究生。 1)写作背景:(知识社会学:近代中国社会格局剧变、新旧学术格局的交替 2)云南大学开设《中国法律史》,受到梅因《古代法》的影响:“从身份到契约”的单线

社会进化观

3)写作条件艰苦:晚上点菜油灯照明。晚上打腹稿,白天写作。

4 1945年后,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副教

授。1965回国。历任湖南文史馆馆员、湖南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 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着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 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等。(孔飞力的《叫魂》中文版,献给瞿同祖) 二、治学

瞿同祖因一心想写书,开始就没带研究生,等放弃写书的时候,也没精力指导研究生了。瞿同祖曾对儿子说:“学生看一本书,自己也要看,不然就没资格指导。”瞿泽祁说:“我父亲有一个好榜样,那就是吴文藻先生,对学生负责到底,不仅在读书时期要指导,就是工作后,也是一样。我父亲就是吴先生帮助联系到美国做研究的。”鉴于瞿同祖事必躬亲的研究习惯,学术助手也就没办法带。瞿泽祁说:“我父亲没带研究生不遗憾,遗憾的是没给社科院写本书。

三、法社会学

1、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2、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法律史解释》

3、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人们对此通常有两种回答:一曰社会关系,即法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二曰社会行为。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是对的,它们是从不同的层面上所作的回答。不过,更准确地说,法是通过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这一中介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

4、传统的分析法学,如奥斯丁认为,法律与道德应严格区分,也不太注重法的历史发展脉 络,而仅仅着眼于对实定法的逻辑分析。但瞿老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以一个社会学家的敏锐 眼光,认为:


1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

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

2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社会制度而创造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一种法

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重要意义。

3 真正关心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变化,而是蕴涵于条文变化之后的社会变化,

传统的法律研究往往只注重于条文、形式的研究,而忽视了对法的实效和功能的研究。有意识地将婚姻、家庭等典型的社会学研究范畴引入法律史研究领域,并从“功能主义”角度对之加以深入的分析和阐释。

4 个案研究:“家族”

1)属于法律规范类的有:唐律疏议、宋刑统、元典章、明会典、明律例、清律例 2)属于司法判例类的有:刑案汇览、续编刑案汇览、驭案新编、及散见于各种典籍的具体个案如真德秀:西山政训

3)属于经史文献类的有:礼记、史记、孟子、左传、汉书、晋书、隋书 4)属于家谱、档案类:毗邻西滩陈氏宗谱、郑氏规范、世范 5)属于野史、文艺作品:南郭新书、野记、典范纪闻

5、功能分析的问题

四、本书的主要观点:

1、本书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 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法律在历史上有无重大变化,也就不难判断了。

2、本书所注意的是重大的变化,而不是那些琐碎的差异,试图寻求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 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 3结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及其突出的地位。 1)法律承认父权

2)法律承认贵族、官僚、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份。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

身份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

4、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 想的方法。

1 强调社会差异,伦常纲纪,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五伦中,除了朋友一伦处于

平等地位外,其他四种都是对立的优越与从属的地位。(鲁迅“吃人”

2 伦常要靠礼来完成

问题:“功能主义”法律史解释及其限度》

1、早期功能主义的核心主张是:任何一种社会或文化现象,不论是抽象的社会制度、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如工具、手杖、器皿等),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即都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而每种社会或文化现象与其他现象都互相关联、互 相作用,都是社会或文化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问题:如何将主要服务于“共时性”研究的“功能主义”范式用于主要是“历时性”研究的法律史和社会史领域?

1)历时性向度的“整体社会观或文化观”,具体表现为“古代法整体论” 2)共时性向度的“整体社会观或文化观”,具体表现为“法律的社会决定论” 看不到法律或社会的变迁

看不到相对于“小传统”与“大传统”1之间的互动博弈。

1

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于 1956 年在他的《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提出的。这一组概念被用来说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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