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国——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有感

2023-04-04 20:28:1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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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国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有感

民国时期,风云变幻,社会动荡,战火不断,尤其是日军侵华,国土沦陷,汪伪政权的建立更是让国家政治进入最黑暗萧条的时代。然张之洞先生曾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学界呈现一片生机盎然、百家争鸣之态,大师名家浩如星辰,无疑,瞿同祖先生自是耀目,其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更是以全新的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为后世的古代法律与社会研究提供极大的借鉴意义。本人近日拜读此书,对第一章节《家族》断想颇多,因此选择截取该章来畅抒己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读家族与法律。如有不到之处,烦请指教。

家族主义是维系中国古代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核心工具,是父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礼为秩序,始终在中国数千载的古代史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自清末以降,西学思潮涌入,民主、自由、独立、平等等理念在国人的脑海里占据重要的一席地位,家族主义的衰落与淡化也是历史的必然了。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何谓家族主义?家族主义有何政治渊源?家族主义对古代法律有何影响?对现代法律与社会又有何思想遗存和矛盾之处呢?这是我们今天主要想探讨的问题。

家族主义——国家政治的缩影

从母系迈进父系社会,家族的概念就诞生了。它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轴,二世代或三世代的直系血亲组成家,拥有同始祖的一个个血缘家庭组成族,一个个庞大的血缘集团就形成了。当然,单就中国古代社会背景来看,家族这种事物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其优越性的。中华文明系农耕文明,大多数人民是以耕田纺织来维持生计的,但是在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只有更多的劳动力才能创造更多的生存发展资料,所以中国人成为了“群居动物”另一方面,农事生产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天灾人祸常常会导致一些小家庭的覆灭,这时,家族就具有了必要性,在同一家族中,亲人们可以共同劳作,共同抵御灾祸,使家族能够在相对平稳的环境下繁衍生息,创造更多的劳动力和更高的生产力。然,我们也知道,每个团体或组织都需要一位leader,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家与家之间的血缘关系逐渐淡薄,没有强权的领导,家族很自然地就会从内部崩毁,所以族长,或是说家长的诞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那么家族中的长幼尊卑等级秩序又是如何确定成型的呢?

男性成员眼中,统帅家庭,甚至是家族的权力是极具诱惑力的,这种诱惑使得男性成员们会为了争权夺利而不择手段,不仅仅会影响家族和睦,还会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固。所以周公分封天下,定宗法制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明确了大宗与小宗的身份地位差异,从而形成了由尊卑有序的家族构成的等级森严的国家体系。这种尊卑等级关系也使得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如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差序格局”。费老把人的关系网络的范围比作向池塘扔石头,所激起的一圈圈水波,离中心——作为个体人——越近者,关系越亲密,越远者,关系越疏远。这种比喻生动形象地反映了古代社会中以个体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的亲疏划分,而这种关系的强制力正是家族的存在。来,这种家族内部和家族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孔子上升到“礼”的层面,作为儒家的核心理论之一为后世儒者不断改造发扬,经董仲舒进言、汉武帝首肯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这种礼制深深渗透进治国理念中,使得政治与家族主义牢牢结合在一起,真正实现了家国一体。从此,中国就好像是由数不尽的自治小国家组成一般,这些小国家就是一个个家族,他们内部尊卑有序,与外部其他家族保持着一种礼貌、温和而疏离、却又相对平等的关系,如同隔着一堵高墙、一道鸿沟,只有联姻才能勉强在墙上开一扇暂时的门、在沟上架一座缓慢溃败的桥。当几代过去后,两个家族都好像乌龟缩回了壳一般,再一次断开了联系,恢复到自治小国家的状态,继续为政治的稳固添砖加瓦。

家族伦理——高于法律的存在

何谓伦理?其实就是家族内部的一种成员皆应遵守的秩序,它明长幼,定尊卑,以维系家族成员间的“合理”关系。它不仅仅代表了一种运作理念,还规定了家族内部尊长权力的绝对性和权威性。在家族内部,家族成员必须无原则无条件地服从尊长的意志,成员与成员之间只有绝对的指示教化与服从,所有违抗尊长心意的行为都不为社会公理所接受,会被冠以违反教令的帽子,


严重者会被定上不孝之罪的标签。这种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父权的力量急剧膨胀,几近挣脱了法律的约束。中国古代的家族是父系性质的,家族的基础是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而家庭的核心是父权;同时族是家的组合,那么族长权就是父权的延伸。当然为了便于陈述,我们在段首所说的父权先简单地理解为尊长对卑幼的权力。这种权力几乎是绝对的,首先就是生杀大权。这就是由政治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咋舌延伸到“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荒谬了。故看典籍中关于父母将子女“活埋”殴杀”勒毙”的例子比比皆是,却几乎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对生命的随意与不尊重的态度,这种血亲故杀的行为,实在是令人胆寒,“虎毒尚且不食子”更具理性的人类缘何会有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呢?虽然后来国家将这种权力收归政府,但是从种种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不过是权利的移交和代行,父母尊长的意志还是最终决定卑幼生死的“诏书”

其次是相对较轻的与生杀大权有概念交叉的惩罚权和裁决权,父母虐待子女、严惩子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法律处理往往不是“无罪”就是“杖一百”而已。让人绝望的是,子女自然就接受了,还要表现出愉悦与淡然。秦二世假传秦始皇遗诏赐死扶苏,扶苏曰:“父而赐子死,尚敢复请?”

最后是主婚权和经济权,自古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自此,父权最终掌控了卑幼的全部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

二、司法被迫为家族主义做出很大的让步,使得司法有了极大的漏洞。海瑞断案的标准就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其屈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而且官府对于尊长控告卑幼的案子不可不受理,受理之后做出的裁决基本上都是站在尊长一边的。同时,若卑幼有伤害到尊长的行为,无论是有意或过失,还是根本没有责任,只要被告到官府,卑幼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将“罪加一等”或者“罪减一等”罢了。

家族概念——铭刻在民族灵魂上的烙印

在中国将尽两百年的近现代史中,西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冲击着我们传统的家族主义观念。经过历史的洗练,家族观念不断淡化,纲常伦理中合理的部分被保留到“社会主义传统美德”的行列中,其他大部分被当做封建残余,尽数燃尽为历史蹉跎的尘埃。但是它毕竟是统治中国人民两千多年的思想,通过家庭教育和血统传承,它还是不可避免地在我们的日常言行里留下印记。

比如说,在我们的感觉上,父亲这脉“宗族”和母亲那边的“母党”的地位是没有分别的,都是血缘关系远近相当的亲人,但是在称呼上,还是有着鲜明的分别。你永远不会称呼你母亲的母亲为“祖母”正如你不会叫你父亲的父亲为“外公”一样。而且在你的祖父和外公去世之时,你所穿的丧服,在守灵人群中的站位也是不同的。关于这两点,我深有体会。

当然,以上两种现象并不会影响到现有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总还有一些印记仍然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孩子出生后几乎是自动地随了父姓,大多数都是没有父母商量的过程的,母亲也是默认的,然而这有没有侵犯到孩子自己选择的权利?记得有一次,我嫌自己的姓氏过于普通,想换一个稀罕的姓氏,结果祖父的脸色立刻变得难看起来,说什么都不允许我这种“叛祖”行为;又有一次,谈论到未来的生活,我向往丁克家庭,结果母亲立刻回了一句:“我们的血脉如何传承呢?家族不就没有后代了么?!”我称可以抱养,母亲叹了一句:“再好也不是自己的骨肉,始终会心存芥蒂的。”由此可看,虽然是两件极其微小的事情,但其中透漏出的对家族位分的重视,对传承的坚定都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类的自由选择权,是隐隐地与法律相冲突的。



家族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念,它还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价值取向的深刻反映。家族的存在,固然可以联系亲族,加深感情,使人们更有社会归属感,但同时它也会加剧本身就源于血液中的亲疏之感,不利于打破非亲属之间心灵的藩篱,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它也容易让家族尊长忽视卑幼作为一个个体的自由权利,造成与现代法律中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的冲突,影响法制建设。所以,私以为,将家族仅作为一种文化概念,既不会让这种传统价值观在历经两千年的风霜之后落得惨淡收场,又可以为真正达到法治扫清了征途。

By Candice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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