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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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时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6.01.18

【字 号】[86]防委字1号、[86]财预字22 【施行日期】198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防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

收费的暂时规定》的通知

[86]防委字1号、[86]财预字22 1986118日)

现将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19859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统一管理,凡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均应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履行立约手续,领取统一颁发的使用证书。

已经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重新登记,补办立约手续,领取使用证书。

二、根据《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关于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作,受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所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所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领导为主的规定,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一由区县人防办公室


收取使用费。

凡属人防工程,包括统建的防空地下室用来开办各种企事业及文体活动场所的,均按规定交纳使用费,这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其划分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一类:用于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和有收益的文体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陆角。

第二类:用于各种物资仓库或敷设通信线缆及其他管线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肆角。

第三类:利用人防工程的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或用于其他经济收入较少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贰角。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效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以免收使用费。

三、各区县人防部门收费时,使用人防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收取使用

使用单位应按月将使用费交至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的开户银行,于次月五日前交清,逾期按日加罚滞纳金千分之一。

对于长期故意拖欠和长期协商不能确定收费标准的单位,人防部门有权通知使用单位开户银行,先按收费标准划拨,待协商确定后多退少补。

四、市属及区、县属各单位,凡使用人防工程的,从收到本文之日起,使用单位向区、县人防办公室办理使用人防工事申请表和签订立约手续,经审核后发给使用证书。

五、各区、县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百分之五十转入人防工程费(其中百分之三十五交市人防办,百分之十五留区、县人防办掌握使用);百分之五十用作人防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百分之十五交市人防办,百分之三十五留区、县人防办掌握使用)。用于发放奖金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留作事业建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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