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案例-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2-11-21 10:16:3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产权案例-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欢迎阅读!
房屋买卖,房产证,签订,产权,有效

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20063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

购买的集资房一套出卖给胡某,房价126万元,同时约定,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胡某付清了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2008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房屋转让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互退房退款. 经认真研究,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分析: 1)没有任何关于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规定; 2)《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并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

结合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王某已实际取得对房屋的支配,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至于过户手续,当然可以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履行。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


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我们知道,我国房地产市场上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是期房,即房屋销售时尚未盖好,更遑论取得房产证了。如果象原告所说的那样,没有房产证就导致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我国房地产市场会是一种何等混乱的景象?!那样的话,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随时以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随意撕毁合同,肆意侵犯买受人的利益,而买房人付了款得不到房子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就会变得合法、合理,《房地产管理法》的这条规定岂不成了开发商恶意毁约保护神、老百姓买房的拦路虎了吗?谁还会去、谁还敢去买房呢??房地产业也只能是死路一条了!因此,根据房屋买卖的交易行为顺序、内在逻辑及以上法律规定,对《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此条旨在贯彻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而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原告以此规定主张《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不应得到支持。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只是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条款一般是用不得禁止"等词语表述。但不是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都导致合同无效。民法理论认为,强制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8051f7c375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3.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