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土社会视阈下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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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土社会视阈下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构建

作者:冯涛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

要:在高速奔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瓦解与乡土文明的终结已不可逆转,但实践证明,乡土情结恰恰是我们文化记忆中最坚实的部分,是中国文化的根基。在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历程中,特别是在重塑中国基层司法秩序时,如何有效地解决现代司法在我国乡村遭遇的瓶颈,关键在于对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构建。 关键词:乡土社会;司法理念;构建;路径探析

综观近些年国家的大政方针,无不体现了高层对我国农村问题,尤其是乡村司法的高度关注。2008年,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2年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具体谈到了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基层司法机构的发展和建设情况。而在加强硬件设施的同时,结合中国两千多年的本土文化,对乡村司法理念的探究也应接踵而来。

一、对我国传统文化氤氲下的乡土社会的品读

乡土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它是一种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第三种社会形式。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用另一句话来说,他们生活上互相合作的人都是天天见面的。近代西方的资本主义孕育了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绚丽的法律文化,开启了欧洲走向现代文明的大门,而身处遥远东方的古老帝国——中国却依然坚守着祖先们留下的印迹,徘徊在传统与现实之间。

以儒、释、道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不仅造就了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文明史,也培植了充满浓厚人情的乡土社会。在这个狭小的村落里,朴实、善良的人们满怀敬畏之心忠实地依照先人的教诲过着无比幸福、快乐的生活,节庆、婚丧、祭祀等乡村大事也在德高望重的耆老主持下有序地进行。这所有美好的印象无不洋溢着传统文化的精神,儒家的礼乐教人向善,释家的因果劝人忍耐,道家的无为则帮人解忧。乡土社会是我国特有的人类社会形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依凭抽象的道德伦理和原始的惯例习俗维持着,即使发生纠纷,首先考虑到的往往是自己和家人的颜面。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土社会的瓦解似乎已不可逆转,我们自己虽说是已经多少在现代都市里住过一时了,但是一不留心,乡土社会里所养成的习惯还是支配着我们。这其中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含蓄、内敛的文化传统塑造了我们保守、封闭的民族品格,虽历尽沧桑,但那种叶落归根的乡土情结时刻萦绕在每个炎黄子孙的心头。 二、浅谈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精神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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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司法,是中国学者常常提及的一个法律词汇,然而目前学界对其研究成果尚未达成共识,也鲜有乡村司法理念方面的著作。司法效率、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四个核心内容,作为有着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特有的精神和内涵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宗族的秩序和威望,在当前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大量文化思潮涌入乡土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信仰的培育应是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核心精神和主要内涵。

司法理念本身离不开本土的文化气息,文化本来就是传统,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的。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要事事费心思,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了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饱受我国传统文化当中息讼求和思想浸染的乡土社会的人们,解决纠纷时往往依靠当地权威人士的调解,而很少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尽管现代法治社会的文明已深深烙印在中国的每寸角落,然而当面对我国农村司法的真实情境时,却别是一番滋味。身边无数像秋菊和山杠爷那样可爱的法律人向世人证实了现代司法在我国乡土社会所遭遇的尴尬窘境,而这一切无不缘于乡村司法文化基因的缺失,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发人深省地说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司法权威和司法信仰是我国乡村司法理念所应具备的核心精神和重要内涵。 三、构建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路径探析

司法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是基于人类社会对争讼的解决和满足利益的平衡的内在需要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理性活动,抽象的司法理念正是源自人类内心的美好愿望和无数次的具体实践。时至今日,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司法之内,因此,在大力倡导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主旋律的引领下,构建我国独具特色的乡村司法理念,进而搭建起完整的乡村司法制度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立足中国当代的法治土壤,以我国乡村的现实为基准,寻求我国传统司法思想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平衡点,在经验理性的哲学思维中自然演进是构建我国乡村司法理念的合理路径。只有正视我国乡村的现实生活,才能真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因为现代审判制度的理念应当是贴近社会、贴近民众,而不是高高在上。在法治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改革中,贴近社会是其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之一。同时,在现代司法遭遇我国传统司法思想的阻碍时,我们不应带着有色眼镜对后者全盘否定,而应该理性思考,寻求二者的平衡,因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如汉唐时期的录囚制度,明清时期的会审度等至今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任何制度的形成和理念的构建无疑都是人类历史客观发展、自然演进的结果,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经验理性的结构模式是我们构建乡村司法理念的合理路径和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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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4. [2] 张卫平.琐话司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45. 作者简介:

冯涛(1987-),男,汉族,河南固始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政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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