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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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排

水和防洪排涝安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水利、市政公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检举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综合考虑防洪、水资源保护、河湖健康发展、水生态良性循环的需要;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与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的要求。

第六条 应加强城市蓝线规划控制,落实城市蓝线在城市空间管制及用地上的要求。

(一)在城市总规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并明确表示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蓝线,规定蓝线保护范围。

(三)应编制城市蓝线专项规划,统筹规划用地、防洪安全及城市生态景观间关系,对城市蓝线进行深化完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需作相应调整的;

(二)为满足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要求,相应城市蓝线需作调整的。

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的部门或单位应出具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城市蓝线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满足保泉促渗、防洪排涝等功能;满足地表水入渗及河道安全保护要求。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取土、采石、爆破、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等行为;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弃置渣土、垃圾,棚盖防洪河道、沟渠、缩河造地;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城市蓝线内原则上不得建设与蓝线保护无关的

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因其他情况需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用地和水域时,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擅自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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