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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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他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


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而所有上述这些却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合符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一个国家的人口、土壤、气候就决定了该国法律的性质和形式,这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真正的法律。同时,民族的一般精神和风俗、习惯,一国的政体性质与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法律的建构,从内容到形式无不受其影响。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三、对法律自由的探讨

孟德斯鸠虽然主张用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但是,他并不赞成严酷的惩罚。他始终坚持“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地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当中”,这真是一个思想家的伟大之处。法律并不是以严酷的惩罚成为人们的束缚的,而是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从外在上,让法律内化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并且“法律只要确立了这种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可见,在孟德斯鸠所坚持的是西方法学经典的程序正义。他相信,每个公民应当享有政治自由。虽然政治自由这一点如今也并不算真正实现,但是,至少现在的世界,从法律上说,公民是平等的享有这项权利的,也许实质上的权利还需进一步争取。同时,他也认为人应该具有言论自由,并且这和民主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表示的意义还更多。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更重要的人,公民应该享有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都无权出售自己”,也就是说,孟德斯鸠是反对奴隶制的存在的。这也是人除了生存权和劳动权之外,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了吧。孟德斯鸠始终相信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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