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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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0229 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是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精神,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条 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 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 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 推动妇女参政。

第九条 增进妇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谊,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妇

委会分会、妇女小组。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工委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批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六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履行妇女组织的职能。 第十八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所在单位拨款,单位,财政专项列支;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企业成本,专款专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的来源。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91117日,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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