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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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科学地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我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为了便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将我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学院层次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两级委员会)

第四条 两级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组织,是学院适时优化专业结构,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验实训、产品研结合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两级委员会各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由院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六条 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系(部)申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开设情况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审批,并报请学院党委同意成立,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专业所属的系(部)

第七条 每个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成员为系(部)和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及院外企业或行业专家。在组成人员中,企业或行业专家比例不低于30%。院外专家人员名单由系(部)提出,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八条 学院和系(部)应给予专业建设一定的经费投入,保证两级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第九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1、指导各系(部)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 3、负责学院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 4、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

5、负责各系(部)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报批。 6、负责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

7、负责学院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8、负责审议全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9、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教师。

第十条 各专业类的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及时做好本专业院内外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筛选、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原则上各专业组院外组成人员比例不低于30%

2、负责新上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和申报。

3、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4、负责各专业人才市场、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

5、根据企业需要参与厂方市场行情分析、发展规划、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攻关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6、根据校企合作内容,围绕如何根据企业(行业)需要办学、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系列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7、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 8、参与学院其他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二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依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其工作开展情况应受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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