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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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府〔20176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简称代建项目,下同),是指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代建方式进行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等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简称建设单位,下同)、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简称代建单位,下同),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代建项目财政应承担的建设资金预算;按代建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代建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及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调整等工作,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并在相关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

(三)住建部门(代建办)负责监督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代建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对代建项目的概算、预算(标底)、变更、结算、决算进行评审。 (六)建设单位负责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明确代建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并上报代建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负责自筹资金筹措;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代建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审核、拨付代建项目资金;组织、审核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代建单位负责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及代建合同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制财务竣工决算;定期向市代建办、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目执行情况分析以及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代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对需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代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代建合同等组织代建项目实施,按以下流程申请、拨付建设资金:

(一)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代建合同,填写《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付款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


(二)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将市级财政预算指标下达至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经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可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

(四)建设单位将项目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或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规定及比例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向政府采购供应商付款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代建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的标准以及申请、支付条款。

代建管理费核定应当符合财政部门有关代建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列入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八条 代建项目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代建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代建奖励费,但必须事先在代建合同中对上述三个条件予以细化并订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条款和奖惩条款。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在代建合同约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严格控制代建项目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工程变更,并定期向市住建部门(代建办)、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开设专户单独核算,加强代建项目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代建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竣工结算评审,并将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及政府采购情况汇总后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503号)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三条 对列入绩效评价计划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具体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级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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