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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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09.01 【字 号】冀劳社[2004]67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冀劳社[2004]6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过3年多的整顿规范,基金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经过我们组织验收,发现不少地方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渠道运营,形成违规基金,至今本息难以收回;有的地方执行基金财务管理规定不严格,出现借支基金和私自使用调剂金现象;有的地方会计制度执行不够好,不按规定建账和管理,会计工作质量不高;有的地方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等等。为加强基金财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级管理的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拆借、挪用、抵押或


担保,更不能直接投资或委托贷款。严格按规定渠道运营基金,不允许将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要立即纠正。加大违规基金追缴力度,有问题的地方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因故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认真执行基金上划管理规定,坚决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31)和省厅《关于抓紧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上划管理任务的通知》(冀劳社(2004)45)规定,对年底前仍然完不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加强新增保费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新增保费及时进入运营渠道。

二、严格财务管理,搞好基金核算

各级要禁止借支基金现象发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基金,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管理费提取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级不得重复或超比例提取。正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凡是存在责任金和调剂金不实的地方,有关市要组织懂业务的财会人员尽快帮助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上报省厅;在调剂金的审批和使用上,各市要认真审核把关??保证手续完备。正确计算和及时发放养老金,各级一定要按照上级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积累总额和领取标准,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三、完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会计及相关人员职责权限,根据《会计法》中规定,各级机构管理基金的会计和出纳必须分开,不得由一人担任,办理基金运营手续必须两人以上,防止各种问题发生。认真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会计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各市要重点帮助核算不准或一直未进行核算的县(市、区)完成核算和调账工作。规范会计凭证,各级不能任意简化原始会计凭证和业务流程,要把应收、应付利息计算表和调剂金审批表作为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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