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嘉运政罚〔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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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嘉运政罚〔2022

0618)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嘉运政罚〔20220618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6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690150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860000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33388661000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866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3.07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韩少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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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行政处罚决定嘉运政罚〔20220618 书文号 被处罚

韩少将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2022321456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22常台高速公路***方向K149+300米处对皖KL7953/DA747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韩少将,车辆所有人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7***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郑立江、刘晓峰承办此案。20223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韩少将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影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韩少将身份证影印件、违法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处罚结

影印件、执法过程全记录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韩少将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

2022-03-07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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