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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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5]100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 (粤人发[2005]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通知的精神,为探索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我省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开发和培养。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实行考评结合办法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1 / 2








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要求,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成的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负责。省会计考办(见附件2)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国合格成绩证、省合格成绩证的制发。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报名

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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