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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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4]80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

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326 粤价[2004]8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为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劳动 1 / 2








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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