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聘请技术专家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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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聘请技术专家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10.25 2019.11.01 闽高法司〔201912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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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聘请技术专家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高法司〔201912 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部分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的改革部署,我院制定《关于聘请技术专家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2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聘请技术专家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提高我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质量,保障医学组织诊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福建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高法〔20161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技术专家,是指在医学、房地产、金融、工程技术、生态环境资源、农林、机电设备、宝玉石、艺术品等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理论知识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中具有权威性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聘请技术专家组织保障实行归口管理,所需经费按省法院资金审批管理办法(闽高法〔201925号)报批。

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须邀请技术专家提供案涉专业技术的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以及参与庭审、询问等诉讼活动的,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因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要求,须邀请技术专家提供专业诊断意见的由司法鉴定部门组织实施。 因其他工作需要,由院机关邀请技术专家来院参与评标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等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术专家人选应从相关专家库中选择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所在单位、机构等推荐,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的执(职)业资格;或由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外聘邀请专家应具有副主任法医师或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法医学证书或医学书。

第五条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临床医学诊断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并作出诊断证明。 医学检查及相关临床医学诊断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查该罪犯临床医学诊断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技术专家劳务报酬列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统一参照闽财行〔20168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对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专家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技术专家劳务报酬及协助评审认定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用由聘请单位承担,标准按闽财行20168号文件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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